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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茂桂、谷上土等与程叶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茂桂,谷上土,方姣娣,张某,程叶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保字第88号申请人:张茂桂。申请人:谷上土。申请人:方姣娣。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程叶挺。申请人张茂桂、谷上土、方姣娣、张某与被申请人程叶挺因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张茂桂、谷上土、方姣娣、张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程叶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程叶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