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徐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844号原告洪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某某、马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7880.5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某某、马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7880.5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