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施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上诉人施某为与被上诉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施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施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代理审判员 金 桦代理审判员 楼 俊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