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台辖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仙居县××涂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仙居县××涂料有限公司,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街道××现代工业集聚区东××路。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某。上诉人仙居县××涂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0)台玉商初字第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产品发货清单》中虽印有“如发生纠纷由玉环县人民法院管辖”字样,但该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且上诉人未授权仓库保管人员就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协商签字,故该约定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双方之间系口头买卖合同,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仙居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虽无订立书面合同,但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发货清单》上有上诉人收货人签名,且上诉人对该《产品发货清单》的真实性亦予确认,故该《产品发货清单》可视为一书面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产品发货清单》上载明“如发生纠纷由玉环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