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严安娜、邵金明与陈木英、余煜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安娜,邵金明,陈木英,余煜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691号原告:严安娜。委托代理人:邵金明。原告:邵金明。被告:陈木英。被告:余煜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安娜、邵金明诉被告陈木英、余煜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严安娜、邵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严安娜、邵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