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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严安娜、邵金明与陈木英、余煜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安娜,邵金明,陈木英,余煜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691号原告:严安娜。委托代理人:邵金明。原告:邵金明。被告:陈木英。被告:余煜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安娜、邵金明诉被告陈木英、余煜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严安娜、邵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严安娜、邵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