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225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经向公安机关查询无此人户籍,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确切户籍和居住地,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拒不提供且不予回复。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诉状所列被告的主体不明,则本案的诉讼即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