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绵游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杨某、黄某申请执行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忠,黄开波,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绵游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忠申请执行人黄开波被执行人张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07)游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鑫位于游仙区东津大道49号隆华小区2-2-8-16,建筑面积为68.23平方米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绵城国用(2006)第87689号,房产证号:2006108**]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杨光忠。执行员 曾 山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书记员 罗长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