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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