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