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思绒与周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思绒,周宗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蔡思绒。委托代理人:李晓。被告:周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思绒与被告周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蔡思绒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宗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思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鸥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