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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思绒与周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思绒,周宗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蔡思绒。委托代理人:李晓。被告:周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思绒与被告周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蔡思绒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宗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思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鸥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