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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国祥与吴国瑞、绍兴县瑞杰涂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祥,吴国瑞,绍兴县瑞杰涂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19号原告:倪国祥。委托代理人:沈沛敏、徐明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瑞。被告:绍兴县瑞杰涂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106947)。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工业园区(小任家畈)。法定代表人:吴国瑞,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祥诉被告吴国瑞、绍兴县瑞杰涂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8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