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韦富文与杭州海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徐江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富文,杭州海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徐江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韦富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鹏生。被告杭州海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姚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秋叶。被告徐江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雄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富文诉被告杭州海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徐江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富文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富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韦富文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