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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韦富文与杭州海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徐江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富文,杭州海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徐江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韦富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鹏生。被告杭州海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姚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秋叶。被告徐江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雄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富文诉被告杭州海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徐江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富文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富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韦富文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