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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仙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中(忠)坚与李友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忠)坚,李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仙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忠)坚,司机。被执行人李友金,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中(忠)坚与被执行人李友金、汪卫华一案,经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偿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友金以其妻汪卫华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帐号45×××22内的存款叁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三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戴天华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力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