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仙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中(忠)坚与李友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忠)坚,李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仙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忠)坚,司机。被执行人李友金,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中(忠)坚与被执行人李友金、汪卫华一案,经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偿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友金以其妻汪卫华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帐号45×××22内的存款叁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三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戴天华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力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