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屠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钢结构有限公司,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71号原告:宁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屠某某。原告宁波××××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伯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宁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宁波××××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发生买卖钢结构材料关系。2010年3月25日,双方签订货款结欠支付协议书一份,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71499.6元。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而被告认欠不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即时清偿货款171499.6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货款结欠支付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该协议书经本院审查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确认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屠某某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无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17149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被告屠某某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一、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附执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