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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程西远与寿明明、陈昌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西远,寿明明,陈昌有,杭州龙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939号原告:程西远。委托代理人:马樟荣。被告:寿明明。被告:陈昌有。被告:杭州龙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胡拥军。原告程西远与被告寿明明、陈昌有、杭州龙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5日起诉来院。经查,原告起诉时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均记载案涉事故浙A×××××号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挂号中奇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为陈昌友。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程西远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但案涉事故车辆驾驶员为陈昌友,其所诉的陈昌有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故原告程西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西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