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海南X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X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X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67号原告海南X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荣。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北X进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某,湖北X进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云。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经济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HT-115T型干膜,被告支付货款。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交付共计价值为1401783.18元的干膜,但被告一直怠于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支票以支付货款,但该支票均被拒绝付款。经原告再次催收,被告仍怠于支付货款。被告接收货物而不支付货款,明显违反了合同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1783.18元和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68297.55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素有经济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HT-115T型干膜。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交付共计价值为1401783.18元的干膜,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上述货款。以上事实,有送货单、采购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送货的义务,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401783.18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401783.18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并未就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故该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10年5月1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X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海南X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401783.18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从2010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3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周 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雪梦书 记 员  何孝剑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