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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刘玉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刘玉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931号原告: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司淄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庶柏,总经理。被告:刘玉珍,女,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诉被告刘玉珍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