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商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储某某、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储某某,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816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江某。被告储某某。被告洪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储某某、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原告姜某要求被告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洪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建德市公安局已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被告储某某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借款也可能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因此,本案作为民事纠纷审理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