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佀某某、佀某某与被告寿某某、陈甲、杭州××运输有限公与寿某某、陈甲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佀某某,佀某某与被告寿某某、陈甲、杭州××运输有限公,寿某某,陈甲,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950号原告:佀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寿某某。被告:陈甲。被告: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边。法定代表人:陈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厦。负责人:胡某某。原告佀某某与被告寿某某、陈甲、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5日起诉来院。经查,原告起诉时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均记载案涉事故浙a×××××号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挂号中奇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为陈昌友。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佀某某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但案涉事故车辆驾驶员为陈昌友,其所诉的陈甲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故原告佀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佀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