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锦江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华某某,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胡某某,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冯晓强,成都市锦江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