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094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孙成芳与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947号原告:孙成芳。委托代理人:陈树。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成贵,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乃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芳与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成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