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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栾政与深圳桑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政,深圳桑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栾政。被告深圳桑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于琨。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政诉被告深圳桑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速递费120元,共计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