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肖悦、肖茜、刘雯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肖悦,肖茜,刘雯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署袜北一街25号。负责人张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正武,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官钊敏,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肖悦,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蒋加胜,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张宗海,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肖茜,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刘雯玟,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蒋加胜,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宗海,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肖悦、肖茜、刘雯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彬审 判 员 何 理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