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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某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某,张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807号原告:虞某某。被告:张某。原告虞某某诉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诉状所列被告的主体不明,则本案的诉讼即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虞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