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呼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冯志国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冯志国;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案由
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呼行初字第00047号原告冯志国,男,30岁,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晶,区长。原告冯志国诉被告赛罕区人民政府2008年4月27日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志国因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冯志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志国承担。审 判 长 周 燕审 判 员 辛宗寿代理审判员 李素青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