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景民二初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拥政与袁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拥政,袁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景民二初字第474-1号原告赵拥政。被告袁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拥政与被告袁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拥政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拥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林在银行的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晓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