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某某、夏某某为与被告永康市××××经济合作社、永康与永康市××××经济合作社、永康市××××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夏某某为与被告永康市××××经济合作社、永康,永康市××××经济合作社,永康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232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永康市××××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永康市××陈村。负责人:高某。被告:永康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康市××陈村。负责人:高某。原告夏某某为与被告永康市××××经济合作社、永康市××××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因原告夏某某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飞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