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西域枫有限公司罗蒙服饰分公司(以下简称“罗蒙服饰”)诉被告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迅捷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西域枫商贸有限公司罗蒙服饰分公司,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咸阳西域枫商贸有限公司罗蒙服饰分公司。负责人杨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晓诚,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2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6101012423448。法定代表人王爱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度峰,男,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系西安迅捷集团法律事务部部长(一般代理)。原告咸阳西域枫有限公司罗蒙服饰分公司(以下简称“罗蒙服饰”)诉被告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迅捷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司晓诚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3日晚,原告正在营业,发现店铺顶层漏水,便去找被告负责人解决此问题,同时原告采取自救措施。事后原告盘点发现漏��导致损失达170817元,其中包括44套衣服品相受损影响销售,损失64195元,落水致使顶层灯具及墙面损失,需重新装修费用67881元,重新装饰装修10天20000余元的营业损失,人工工资损失5994元,歇业一天损失2000元,衣服过季销售产生10000余元损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708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房屋漏水并非被告原因造成,而是由于房屋公用下水管道堵塞引起的,公用下水管道为物业的附属设施,应由该物业所有权人负责,原告不应该向被告主张损失赔偿;2、原告主张漏水导致顶层灯具及墙面损失67811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也没有事实证明漏水后已重新装修,而只是原告的装修预算;3、原告主张有营业损失、人工工资损失、歇业损失及衣服过季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述损失只是原告的预测和自我评估,属于不确定利益,且衣服过季损失与44套衣服受损赔偿重复;4、原告存在隐瞒损失、夸大损失,发生漏水后,被告及时与原告协调沟通,但原告拒绝让被告见到受污损的衣服,被告无法对衣服受损情况作出确认,原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视听光盘及原、被告房屋物业公司证明各一份,证明2009年11月3日晚,被告使用的下水管道漏水事实存在,责任物业公司已排查,系被告使用不当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负责并赔偿。2、原告罗蒙西服报损明细计64195元及衣服受损的照片五张,证明由于被告漏水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64195元。3、咸阳众邦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即咸阳都市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复漏水装饰工程预算表及相关照片13张,证明原告受损情况及将要修复的费用报价约为67911元。4、2009年11月16日咸阳众邦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的证明及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完税凭证,证明原告销售及定税额平均2000元/日,众邦公司将要修复工期需10天,损失约2万元。5、原告员工工资表3张,证明因需要装修支付员工工资5994元。6、照片1张,证明原告歇业1天,从税票中能够证明的损失为2000元/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不认可,认为不能说明损失的数额;被告也是承租方,物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物业管理不当造成漏水的。物业证明有瑕疵,其无权划分责任及事实。对证据2的损失明细表不认可,它仅是原告单方对货物数量的确认,无其他证据佐证,反映不出原告的损失,与本案无关联性。照片仅反映3件衣服有污渍,反映不出是被告造成的,其他41套损失无法证明。对证据3中照片无法确认漏水的时间,只能反映漏水及门头状况,与本案无关联性;都市风尚装饰公司预算表无盖章、签字,不认可;众邦装饰公司的预算表虽有印章,但反映的是一个整体装修方案,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不认可,主体不同,无法体现损失。对证据5仅能说明员工的收入状况,不能说明员工的工作损失,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6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承租的大厦楼层设计图,原告渗水位置为洗手间,但因原告将洗手间变更为储物室,而造成损失扩大。2、证人王瑞的证言,证明被告在事发后,要求确认原告的损失未果,原告存在夸大损失数额的问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对证据1,图纸是被告变更的,没有做好防水导致渗、漏水,即使原告变更也不会影响到二楼的被告。被告曾经因漏水与原告调解解决了。对证据2不认可,证人系被告公司的职员且证人要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不实,漏水涉及的不仅是库房、卫生间,原告营业大厅也有漏水。根据以上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能够说明下水管道漏水的事实存在,但不能证明损失数额,因而合议庭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2,不能仅凭原告自己的报损明细及照片就说明其具体损失是64195元,应有原、被告或相对第三人在场核实认可,故合议庭对该组证据中的数额将酌情考虑。对证据3、4,修复工程尚未发生,仅是预算报价,因而合议庭对该组证据不认可。对证据5的员工工资表,不能证明损失的问题,即使不漏水,员工上班也应向其发放工资,故合议庭对该份证据不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合议庭予以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不能说明被告水管未发生漏水的事实,合议庭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要证明的问题不认可。对证据2,证人未出庭作证,合议庭无法核实,故该份证据不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位于咸阳市人民中路华瑞城市境界一楼经营服装的承租者,被告系该地段二楼的承租者。2009年11月3日晚,原告正在营业时,发现其店铺顶层漏水,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2009年11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合计170817元。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承租使用的二楼水管发生堵塞漏水,造成楼下原告房屋及衣物部分受损,被告应适当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原告庭审中仅提供若干张照片及原告自己制作的一份明细表,不能完全客观反映原告的损失。因而原告要求赔偿44套衣服因品相受损而影响销售造成的损失64195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衣物受污及歇业一天造成的损失可酌情给予赔偿10000元。对于原告请求衣服过季销售产生1万元的损失,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重新装修的预算及人工损失计93875余元,因尚未发生,本院不予涉列。对于被告认为应将物业公司作为主体的抗辩,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16元(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666元,被告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李登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