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440号原告:余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