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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宋英与胡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50号原告:宋某,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判员石一敏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铃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