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刑三复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宋治成犯故意杀人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宋治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甘刑三复字第86号被告人宋治成,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不识字,甘肃省成县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治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8)陇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治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48223.02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核了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07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宋治成到同村的杨永西家串门,在闲谈时杨叫宋治成去他家门前一废弃矿洞内帮忙挖水绣石(钟乳石)。宋答应后,二人进入洞子约十米处,杨选择好一块水绣石自己先挖了几下,随后杨打着手电筒蹲在矿洞左侧的石台上照明,让宋挖水绣石,挖了大约两、三分钟后,杨让宋用力砸水绣石,宋双手抡起镢头朝水绣石猛地砸去,由于用力过大镢头反弹镢背失手打在了杨永西的头部左侧,杨当即栽倒在地,宋拾起手电筒发现杨全身发抖,头部流血。宋见杨伤势过重,遂产生杀人歹念,于是提起镢头又朝杨的头部左侧砸了几下,宋看见杨不再动弹,然后将杨裤环上挂的钥匙拽下,将手电筒、镢头扔在洞内逃离现场。宋用钥匙打开杨永西家的房门,撬开一木箱盗取现金620余元后逃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杨永西系被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及立案登记表,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及立案的经过。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的地点、方位及被害人遇害的中心现场、遗留物情况等。3、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左侧太阳穴、左侧太阳穴至左枕部挫裂创,中间有皮肤连续,呈“T”字型。左颞骨有一半圆形塌陷性骨折,左颧骨,左侧上、下颌骨粉碎性、塌陷性骨折。分析为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4、甘肃省公安厅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杨永西被害现场提取的镢头背部、镢头把衬部检出同一男性人血,是杨永西所留的似然比率是7.51×1012。5、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成县红川镇西柳村十社闫某某家提取红色拉链包一个、镢头一把。依法在受害人杨永西家提取镢头3把。6、宋治成归案后对其杀害杨永西时使用的镢头、撬开杨永西家木箱的镢头和装钱的红色拉链包分别进行了辨认确认。7、甘肃省公安厅工具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木箱上的印压痕迹、锁及锁扣上的擦划痕迹,确系1号镢头(即宋治成辨认确认的作案工具)撬压形成。8、证人闫某某证明,2007年2月9日杨吉给他打了个电话说杨永西找不见了,他让娃找了几次门都锁着,有十几天不见人了,所以给他打电话。第二天他叫上赵军利等人上来找人,后在杨永西家对面一矿洞中发现杨永西的尸体。9、证人杨某某证明,从现场矿洞里提取的短把镢头就是他父亲杨永西家的。她父亲死后她将剩余的东西拉到了红川镇西柳村自己家中。10、被告人宋治成供述,去年腊月初五(案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我到杨永西家串门。在聊天中杨永西说有人让他弄点水锈石,他家对面的矿洞里有,让我帮他打水锈石。我同意后,他就拿了把手电,让我把房门边的一把镢头拿上,来到他家对面的矿洞。进去后杨永西选中一块水锈石让我用镢头背打,他在我侧面蹲下打着手电。我怕出的力小了打不下来,我就用力打了过去,因为用的力太大了,把水锈石打烂后镢头背打在了他左面头上,他就翻到了。我把手电从他手里拿来照着看了一下,看见他头上的血淌了出来,浑身发抖。我想着我把祸闯大了,把人打死了,边想着我把镢头抡起又朝杨永西左面腮帮上打了一镢头背,他就不动了。我看见钥匙在他裤子上挂着,想着已经把人打死了,以前听庄里人说杨永西家有钱,我到屋里找一下。于是就把钥匙扯了下来。来到杨永西家用钥匙将房门打开,在他家里找钱。看见床对面放着一个木箱,箱子锁锁着,我就用钥匙开,但没打开,还把钥匙拧断在锁子里面了,于是就用门外面放的一把镢头将锁撬开,从箱子里面一个包包里把钱取了出来,数了数大约有六百二、三十元,把钱装上后,出来把门锁上就回家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陇刑初字第5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宋治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兰代理审判员 薛艳君代理审判员 毛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