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林海与商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商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林海,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郑健、徐君霞,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珊,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谷鸣,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与被告商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撤回对被告商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0元,由原告林海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