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大雁塔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第三人西安东方拍卖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大雁塔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西安东方拍卖行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473号原告西安大雁塔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南端大雁塔院内。法定代表人解守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大厦10层。负责人吴少杰,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颖洁,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士锋,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东方拍卖行,住所地西安市体育馆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刘昌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大欣,男,汉族,1960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大雁塔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第三人西安东方拍卖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大雁塔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大雁塔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郑惜今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