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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阜民一终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王辉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辉,张风(凤)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0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男。委托代理人:于林,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峰民,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风(凤)彬,男。委托代理人:张瑞,男。上诉人王辉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临泉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王辉以与张风彬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王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久继代理审判员  郝华平代理审判员  贾继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