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上东与袁银华、温州市亿益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上东,袁银华,温州市亿益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0.8.2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沈上东。被执行人:袁银华。被执行人:温州市亿益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袁银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上东与被执行人袁银华、温州市亿益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银华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2幢1803室已被本院依法拍卖,申请人已受偿18948元,温州市亿益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16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0年8月24日止,被被执行人袁银华、温州市亿益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沈上东98105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