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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师毅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毅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毅,无业。1989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减刑后于2007年9月刑满释放。2010年5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抓获,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6日,公安人员在未央区新房村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师毅抓获后,从其身上查获约1克毒品,又从其住处查获毒品4小包。经鉴定,师毅非法持有的毒品共重11克,系海洛因。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系累犯,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又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师毅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唯辩称公诉人建议的刑罚偏重,请求对其单独判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师毅自2010年1月起染上吸毒恶习。2010年5月26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西安市未央区新房村村口将师毅抓获。从师毅身上查获毒品1小包,又在师毅指认下,从师毅在新房村襄阳招待所所租的201房间内又查获毒品一小盒。师毅供称其持有该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公安人员将所查获的毒品已全部送检。经西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净重11克,从中检出了毒品海洛因。案发后,西安市公安局将此案指定给公安灞桥分局管辖。本案有下列证据:1、公安灞桥分局所书查获经过证明,2010年5月26日18时许,其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未央区新房村村口守候,将涉嫌吸毒的师毅抓获,当场从师毅身上搜出约1克毒品。经盘问,师毅供述在襄阳招待所住处还藏有毒品,遂在师毅指认下又从该招待所201房间内床头柜底下查出十余克毒品,全部送到西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西安市公安局公(西)鉴(毒)字(2010)213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所送检材毛重12克,净重11克,从中检出了毒品海洛因。3、灞公(巡)尿检字(2010)第03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对师毅的检测结果呈阳性。4、师毅的供述证明,他自2010年1月开始吸毒,平均一天吸食250元至400元的毒品。2010年5月25日晚上,他又从一个妇女手里购买了十几克毒品,在钱包里夹了约1克放在身上,其余的放在新房村襄阳招待所2楼他租的房子里的床头柜底下。这些毒品他准备自己吸食,但第二天被公安机关查获了。5、张宁生的证言证明,他是未央区新房村襄阳招待所老板。2010年5月26日,公安人员抓获了一名犯罪嫌疑人,这个人租住在他的招待所的201房间,包了1个月,先给了10天的房租。此人白天经常不在,晚上回来很晚,也不让他们进房间打扫卫生。6、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西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可证明被告人师毅的前科情况。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毅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坦白交待其罪行,量刑时又可酌情从轻。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请求对其单独判处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6日起执行至2012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锋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