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桂维良与刘庆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维良,刘庆林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桂维良,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凤树。被告刘庆林,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金芳,系被告之母,193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刘庆林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维良于2010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诉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维良撤回对被告刘庆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桂维良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启军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