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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桂维良与刘庆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维良,刘庆林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桂维良,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凤树。被告刘庆林,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金芳,系被告之母,193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刘庆林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维良于2010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诉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维良撤回对被告刘庆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桂维良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启军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