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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济南明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浐灞星河湾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明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浐灞星河湾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济南明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章丘市明水山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希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扶风县城关镇东关。公司负责人贾志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浐灞星河湾项目部。项目经理唐国羊。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明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浐灞星河湾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以诉状书写不合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明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15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