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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知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北京天工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全晶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签发:核稿:承办人:(2010)杭西知初字第230号共印15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230号原告北京天工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飞。被告杭州全晶网吧有限公司。墩镇厚诚路80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张中高。原告北京天工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全晶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内,通过信息网络,向网吧用户提供《完美新娘》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该涉案作品是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涉案作品是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为调查、起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经公证)。2、沈阳翔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声明书》(经公证)。3、北京反光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声明书》(经公证)。4、《授权书》(经公证)。5、涉案电影光盘。证据1-5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6、(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855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6,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电影作品《完美新娘》于2009年5月15日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出品单位为北京天工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盛世花火(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摄制单位为上述两家及北京反光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沈阳翔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9月21日,盛世花火(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盛世花火(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电影作品《完美新娘》的出品和摄制单位之一,独家授权给北京天工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天工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单独对外进行各种维权活动,以各种法律手段打击侵权活动,授权期限为2009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2009年9月21日、9月22日,沈阳翔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反光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声明书》,均表明电影作品《完美新娘》的所有著作权(除署名权之外)属于北京天工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2009年9月19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两名公证人员会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洁在全晶网吧(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厚诚路80号一楼),支付上网押金,领取卡号为2193的上机卡一张;由公证员随机指定一台空闲电脑,要求操作人员利用该电脑和网络完成保全证据。操作人员打开该指定的电脑后,输入上机卡卡号,进入电脑桌面。操作人员将公证员提供的U盘插入电脑,创建一文档。……点击“Internet”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ip168.com”,进入网站首页,在“IP地址或者域名”栏中输入“192.168.1.251”,然后点击查询,显示“您所查询的IP地址:192.168.1.251,该IP查询物理定位: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点击桌面的“网吧影院”,进入“http://192.168.1.251/vod/index/html”首页,在该首页的“节目搜索”栏输入“完美新娘”,点击“搜索”,可搜索到“完美新娘”,并可在线播放。本院认为,原告为电影作品《完美新娘》的著作权人之一,在得到其他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之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涉案作品存储于其网吧局域网的服务器,并向使用其网吧电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播放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发行时间、知名度;被告网吧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的支付凭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全晶网吧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天工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北京天工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天工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杭州全晶网吧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