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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林庆佐与商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佐,商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889号原告:林庆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郑健、徐君霞,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珊,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谷鸣,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与被告商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佐撤回对被告商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50元,由原告林庆佐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