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774号原告:陈某甲。被告:张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由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甲和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认识,同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共同话题很少。近几年更是争吵不断,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工作。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张某辩称:双方感情一直良好,儿子也16岁了,本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认识,同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共同生活中,为琐事时有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好,共同生活中,关系也尚可。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原告的离婚理由不大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陈由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 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