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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鄂汉阳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鄂��阳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中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0)武民二终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武民二终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远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涂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