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龙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娄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龙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祝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甲。被告娄某某。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宇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但已于2009年7月1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法定离婚手续,双方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分割也已协商并履行了协议。但被告却于2009年10月25日擅自领取了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中的20×××00存款,又于2010年1月26日下午擅自开走了原告所有的浙h×××××号宝来轿车一辆。为此原告已到龙游县城东派出所报案并通过浙江乙律师事务所发函要求被告返还财产,但被告至今不愿意返还被告占有的存款和车辆。现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存款及车辆。原告祝某某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2.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已于2009年7月1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法定离婚手续,并且约定原被告共同财产中除坐落于龙游县龙洲街道××商业经济房××#××室的房产归被告娄某某所有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汽车等,均归原告祝某某所有的事实;3.机动车信息登记表一份,龙游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原告祝某某和被告娄某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娄某某于2010年1月30日擅自开走了属于原告祝某某所有的浙h×××××号宝来轿车一辆的事实;4.中国建设银行存折一本、取款凭条一张,证明被告娄某某于2009年10月25日擅自取走了原告祝某某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的事实;5.浙江乙律师事务所函一张、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两份、快递费发票两张,证明原告祝某某已通过浙江乙律师事务所发函给被告娄某某要求其返还存款20×××00元及浙h×××××号宝来车辆的事实;6.龙游县公安局龙公不立字(2010)101、1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两份,证明被告娄某某领取原告祝某某的存款20×××00元及开走原告祝某某的浙h×××××号宝来车辆的行为不涉嫌公安某某管辖的案件的事实。被告娄某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祝某某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被告因未到庭而未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祝某某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定的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09年7月17日在龙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了法定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中除坐落于龙游县龙洲街道××商业经济房××#××室的房产归被告娄某某所有外,其他共同财产、汽车等,均归原告祝某某所有。2009年10月25日,被告娄某某擅自领取了原告祝某某在中国××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的存款20×××00元,又于2010年10月26日擅自开走原告祝某某所有的浙h×××××号宝来轿车一辆,经原告祝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娄某某至今拒不返还。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原被告在离婚时已经约定除座落于龙游县龙洲街道××商业经济房××#××室的房产归被告娄某某所有外,其他共同财产、汽车等,均归原告祝某某所有。故被告娄某某擅自领取原告祝某某账户中的存款及开走原告祝某某的车辆的行为无合法依据,对原告祝某某要求其返还存款和车辆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娄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祝某某浙h×××××号宝来轿车一辆以及存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娄某某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