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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执民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寅虎、吴孟杰与周志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寅虎,吴孟杰,周志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镇执民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周寅虎,出生,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吴孟杰,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周志丰,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寅虎;吴孟杰与被执行人周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志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寅虎;吴孟杰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周寅虎;吴孟杰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民字第93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