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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袁瑞华与陈献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瑞华,陈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袁瑞华,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徐家桥路1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5612300050。被执行人陈献海。申请执行人袁瑞华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判决书判决申请执行人袁瑞华对被执行人陈献海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袁瑞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献海追偿。2010年5月7日,袁瑞华替陈献海履行了150万元,余款尚未清偿。本院认为,袁瑞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现其追偿权,应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担保债务后,才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陈献海的财产。袁瑞华现未完全履行担保债务,尚不具有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