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青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867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魏某某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40号的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魏某某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40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0402**)。二、在执行本裁定书期间,对上述所查封的房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等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詹智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