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卢甲、卢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卢甲,卢乙,卢丙,卢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221号原告:骆某某。被告:卢甲。被告:卢乙。被告:卢丙。被告:卢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卢甲、卢乙、卢丙、卢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被告卢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7月29日向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四项,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飞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