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顾华伦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鼎联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华伦,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鼎联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94号原告:顾华伦(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5********),男,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精英电子配件厂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王跃忠,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鼎联邦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5834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港工业城电子工业园*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巍,执行董事。原告顾华伦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鼎联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新华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跃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顾华伦诉称:2010年4月,原、被告对双方买卖货物的情况进行了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截止2010年3月底帐面尚欠大碶精英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141060元。被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后经催要该货款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1141060元。原告提供了欠条1份证明所诉事实。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鼎联邦电子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没有证据提交本院。原告提供的欠条加盖了被告财务专用章,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鼎联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顾华伦货款1141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