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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慧依与吴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依,吴科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徐慧依,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吴科峰,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依与被告吴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慧依于2010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支付所欠房款5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慧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慧依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