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杨秀国与柯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国,柯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杨秀国。被告:柯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国诉被告柯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8月10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秀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