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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瓯商初字第125号原告:伍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伍某某为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伍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某起诉称:2009年1月12日,被告李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1月12日至2009年7月11日。借款到期,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已13个月之久,按照月利率2.4%计算,利息为15600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56000元。原告伍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双方主体资格;2.借款担保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借款担保协议事实;3.领款凭证一份,以证明被告已领取款项的事实。被告李某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对原告伍某某提供的以上证据,被告李某某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认定,2009年1月12日,被告李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伍某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1月12日至2009年7月11日,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及担保协议书,无约定借款利率。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领款凭证一份。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李某某应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借款的利息无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56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伍某某借款50万元。二、驳回原告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60元,公告费1000元。原告伍某某负担受理费2464元;被告李某某负担受理费7896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8896元(公告费100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婷婷人民陪审员  陈金国人民陪审员  韩高欣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淑雅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预交的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交纳,或通过汇款交纳(开户行:温州银行景山支行,帐号:759000120190081823);当事人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